借款人借款风险、禁止性行为、违约责任
借款人风险提示:
1出借人资金合法性风险:
出借人向本平台保证其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其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本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不能对出借人的资金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可能面临因第三人对出借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而不能及时足额获得资金的风险。
2促成失败的风险:
本次借款的促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3行业波动的风险:
网络借贷行业因受经济因素、国家新出的政策法规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支付机构或资金存管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借款人操作风险:
由于借款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被黑客攻击等原因可能会造成借款人损失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身直接控制能力范围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借款人的利益受损,从而带来风险。
借款人禁止性行为:
- 1禁止借款人将所借资金用于走私、涉黑、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 2禁止借款人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 3禁止借款人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 4禁止借款人在多乐融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 5禁止借款人当发现平台提供的服务中含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时,仍进行交易。
- 6借款人应实名注册,禁止借用别人资料注册。
- 7借款人应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禁止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 8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借款人违约责任及后果:
借款人应及时全面的履行在多乐融平台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文件项下的义务,借款人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将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 1出借人合理判断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可以自行或委托平台立即暂缓、取消发放全部或部分借款。
- 2一经发现,借款人存在以下任何一项严重违约行为的:(1)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2)擅自挪用借款资金用于约定以外用途;(3)逾期还款超过十五日等,出借人或经授权的平台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协议,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有到期本金并结清利息、违约金、罚息。对于违反(1)(2)项的,借款人还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数额30%的违约金。
- 3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将产生罚息及催收服务费。
- 4因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服务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 5平台将借款人逾期、失联详情向借款人预留联系人进行披露。
- 6借款人失联的情况下,平台将委托第三方通过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渠道发布讯息联系借款人。
- 7对借款人提供给平台的及平台自行收集的借款人信息和资料编辑入平台黑名单,并将该黑名单对第三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百行征信等)进行数据共享、披露及对外公示。
- 8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平台将依约提起仲裁程序,裁决一经生效立即申请执行,借款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9借款人还应承担其他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借款人其他提示:
- 1本平台作为依法成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平台。
- 2本平台主要为借款人(即贷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不设立资金池,不进行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3借款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 4借款人应提供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 5借款人在申请借贷时以及借贷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应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 6借款人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 7借款人应知晓网络借贷业务正被纳入征信系统,违约行为将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 8借款人应依法履行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